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以习近平总书记发表的一系列关于家庭教育的重要讲话为标志,家庭教育的地位被提升到前所未有的历史新高度,家庭教育事业发展也迎来了全新的历史契机。习总书记的讲话高屋建瓴、寓意深远,不仅深刻地论述了家庭教育的重要地位和根本任务,而且指明了家庭教育事业发展的基本方略,形成了内涵丰富、意义深远的新时代家庭教育思想;随着治理理念和全面依法治国方略的提出,为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建设注入新理念和新思路;立德树人教育根本任务的落实,要求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凸显家庭教育的德育功能、彰显家庭教育的中国特色;人口环境的变化与信息技术的更新,亟需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作出创新性回应。 目前,我国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构建面临的主要问题有:家庭教育政策的保障措施不完善,政策落实不到位,全国性家庭教育立法进程较为缓慢;政府职能缺失,妇联“牵头”能力有限;各类指导服务机构需要进一步完善功能、规范管理;家庭教育指导从业人员的专业培训缺乏有效统筹,指导队伍的数量和质量难以满足不断发展的家庭教育指导需求;学科建设尚不成熟,理论研究有待加强;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的市场化不理想,亟需规范化管理;基层指导服务发展不平衡,管理不到位。 新时代有中国特色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将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以公益普惠为根本宗旨,以政府主导为根本机制,以专业服务为根本保障,以家长主体为根本动力。
一、新时代中国特色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的基本构成 (一)体系的系统构成及内容 指导服务体系的建构要回答几个基本问题:谁来提供指导服务?提供怎样的指导服务?以及如何保证指导服务的实现?因此指导服务体系的基本要素包含了主体系统、指导服务实施系统以及专业支持和保障系统几个基本要素。主体系统回答的是由谁来提供指导服务的问题,实施系统回答的是提供怎样的指导服务的问题,而专业支持和保障系统回答的是如何保证指导服务最终实现的问题。对这些要素的描述和要素之间的关系如下: 第一,主体系统 (1)管理体制:管理机构和职责 建立由政府中专门的“主管家庭教育的部门”负责,多部门共同参与的管理体制。全面负责家庭教育的政策规划制定、国家项目设计、统筹配置家庭教育经费、认证指导服务人员资质、监督管理和评估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机构(组织)等工作。 (2)供给机制 构建以政府为主导,以公共服务阵地和公共财政为支撑,社会和市场力量协调运作的供给机制。 (3)实施阵地 构建以学校、社区、大众媒体为主要渠道,家长学校、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中心(站)等公共服务阵地为主阵地;专门和具有指导服务功能的社会机构(组织)、企业、共同发挥作用的多样性的实施阵地。 第二,对家庭教育的指导服务实施系统 完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对象、目标、内容、形式系统。 第三,专业支持系统 形成现代家庭教育理论体系;制定“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大纲”、编制“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教材”、建立“家庭教育研究文库”;建构指导服务研究团队,形成指导服务队+伍专业培训机构、师资、课程等体系。 第四,保障系统 (1)政策法律系统 建立和完善儿童家庭保护层面、家庭教育层面和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层面的政策规划体系。 (2)资源配置与整合系统 形成机构设置、人员配置、经费筹措的机制,实现社会组织、企业,包括大众传媒等资源的整合。 (3)监督、评估系统 建立监督评估、激励奖惩等制度,制定考核评估指标体系,完善运行机制、问责机制、受众反馈等机制。 (二)体系的层级结构与功能 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由顶层设计、中层落实和基层实施三个部分构成。顶层设计主要指中央的立法、规划、决策等功能;中层落实主要指分条线逐级落实、同层面各部门分工合 作,组织和管理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实施机构(组织)的工作;基层实施主要指指导服务实施机构(组织)对家长进行家庭教育指导和服务。这三层系统之间存在自上而下递进的因果关系,同时下一级的系统又对上一级的系统存在反作用。 (1)中央的主要任务 第一,建立国家法规政策:推进家庭教育立法,建立和完善儿童家庭保护层面、家庭教育层面和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层面的政策规划体系,并监督评估法律政策的落实。 第二,制定发展规划:制定家庭教育工作的短、中、长期发展规划,提出战略目标任务。 第三,行政领导管理:建立由“主管家庭教育的部门”负责,多部门共同参与的管理体制,明确责任分工。 第四,专业支持:搭建科研平台,制定指导大纲,设计国家项目;建立人员资质培训与机构准入制度。 (2)地方各条块系统的任务 第一,制定法规政策、建立管理体制机制:完善地方性法规;贯彻国家要求,调查本地区情况,提出实施意见;建立条块责任明确的管理体制,并建立与之相适应的运行机制。 第二,提供保障:制定有益于经费、人员、场地资源合理配置与流转的政策,建立监督评估、激励奖惩等制度,制定考核评估指标体系,完善运行机制、问责机制、受众反馈等机制。 第三,组织管理:利用好现有公共服务阵地,并建立专业指导服务阵地,发挥大众传媒的作用,办好网上学校,提高信息化水平;建立专家队伍与巡讲团,组织管理者和指导者专业培训;健全发展各级学会,鼓励发展社会组织,规范指导服务市场。 第四,专业支持:建设现代家庭教育理论体系,组织研究队伍,开展科学研究,转化、推广成果;编制指导大纲,编写推荐教材,建设参考文库;形成指导服务队伍专业培训机构、师资、课程等体系,并对指导服务机构进行专业指导,组织经验研讨、现场指导等。 (3)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实施机构(组织)的任务 第一,对指导服务的组织管理:制定本单位指导服务的规划;建立内部规章制度;筹集和使用指导服务经费;对指导者进行选择、培训、促进专业成长;提供指导大纲、教材与教学参考资料;组织经验总结、课题研究及成果应用;进行工作检查和评估、表彰与激励。 第二,指导者对家庭教育的指导服务:认识指导服务对象的特点、问题和需求;掌握指导服务的目标,提高家长的教育素质、改善教育行为;选择指导服务的内容,具有时代性、针对性和应用性;运用指导服务形式,形式多样、适合内容、综合运用。 二、新时代中国特色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构建的推进策略 (一)推进体系构建的基本策略 1.体系构建的总体目标和指导思想 (1)总体目标 由于影响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的因素是复杂多样的、并因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变化,我国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的构建与完善不是短时间能实现的,其具体的目标要因时、因地、因目标人群而异。 当前建构我国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的总体目标是,构建基本覆盖城乡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推进完善基本的家庭教育公共服务,提升家庭教育科学研究和指导服务水平,制定完善家庭教育相关法律政策制度,推进家庭教育工作进一步科学化、法制化、社会化。倡导平等、文明、和睦、稳定的家庭关系,提升家长教育素质、改善家长教育行为,提高家庭教育的质量,促进未成年人健康发展。 (2)指导思想 以法律法规为基础,以实现《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 年)》提出的相关目标为参照,以服务家长儿童为宗旨,提升家长教育素质、改善家长教育行为为核心,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融入家庭教育,建立完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全面提高家庭教育质量,努力营造有利于儿童健康成长的家庭环境和社会氛围,为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发挥重要作用。 2.体系构建的基本思路 现阶段推进我国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建构的基本思路是“保基本,强基础,建机制”。 第一,保基本。 “将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纳入城乡公共服务体系”,首先要弄清楚“公共服务”是什么。公共服务一般具有的四个共同特征:社会性、公共性、公平性和动态性。家庭教育的基本公共服务尤其应强调两个基本点:一是服务提供的主体是政府,是社会公益的事业;二是公共服务是最贴近广大家长的、最基本的内容。为此,主要是保障三个基本: 基本政策——在国家层面,进一步完善家庭教育指导的基本政策和实施策略,推进家庭教育立法、细化和落实相关规定。如明确统筹家庭教育事业的政府机构、为社会组织赋权增能、规范企业准入等。 基本投入——政府为家庭教育的基本科学普及买单,其根本职责在于均衡、有效地配置公共资源,通过对家庭教育研究、骨干培训、家长学校等基础建设投入,实现资源共享和公共利益最大化。如按生均标准列支家庭教育指导经费、各级财政专项投入研究和培训经费等。 基本覆盖——面对城乡所有家长。依法为城乡家庭提供“普惠性”、“基础性”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如面对家长的义务教育和基础教育读本、课程、活动,而不是针对特殊群体、个体需求。 第二,强基础。 这是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的根基,更应在宏观层面进行规划和精细设计,加大人、财、物投入,扎扎实实推进。 在家庭教育基础理论研究方面,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家庭教育理论体系和研究团队。如建立具有权威性的“中国家庭教育研究文库”、强化“家庭教育专家团”的研究功能等。 在基本队伍和组织建设方面,实施全国统一的家庭指导者培训工程,建立家庭教育指导者资格认定制度,实行家庭教育指导相关机构准入制度和规范化。主管系统省级设专门机构、县市级有专职人员。实现“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中心”实体化,建成指导服务体系运行的“枢纽”。 在教材和产品开发方面,着力家庭教育基本问题和家长基本职责、儿童权利的传播,统一家长必修课教材和相关产品。 在指导服务载体建设方面,强化面向大众的硬件投入和使用,搭建普惠性指导、活动和促进家长自我教育平台。 第三,建机制。 家庭教育立法对体系构建将起到引领、促进作用,但法律不是万能的,只有建立在体系完善、可运作的基础上,才能发挥其法律效力。另外,我国家庭教育事业30多年发展的实践也说明,在国家层面不乏有关家庭教育的政策规定,欠缺的是执行力和相应的保障机制。因此建立自上而下、覆盖方方面面的、整合社会各种资源的体系良性运行机制是关键。亟需建立的相关机制主要包括: 工作运行机制,建立相对独立有专人负责的工作机构和工作制度,形成纵横联通的组织网络,整合各类机构和专业指导服务力量。 服务供给机制,以各级“家庭教育指导中心”、家庭教育学会(研究会)和规范化的网上家长学校为中心,聚集社会力量进行产品开发和市场化运作,为满足不同家长需要提供菜单式指导服务。 监督考评机制,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是以育人为目的公益性的事业,市场化运作并非以营利为目的。因此必须建立工作督导、媒体监测、市场监督等制度,把握指导服务导向。 受众反馈机制,构建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最终受益者是广大家长,研究、培训的受益者是家庭教育指导者和相关产品生产者。建立常态化意见反馈、跟踪调查机制,是体系不断完善进而良性运行的保障。 (二)推进体系构建的着力点 1.加快家庭教育立法进程,完善家庭教育政策和制度体系 第一,紧密围绕家庭教育的公共性,构建家庭教育立法框架。 家庭教育立法的实质是用法律这种社会规范来对家庭教育领域内的社会关系进行调整,因此必须严格遵循家庭教育的发展规律,契合家庭教育的特点,否则难以发挥法律的调节作用。可以说,家庭教育的根本属性是家庭教育立法的重要基础,它决定了立法干预的内容、方式和强度。 从家庭教育产生发展的历程来看,家庭教育一直被认为是父母的个人事务,属于典型的私人领域;私法也就成为了调整家庭教育关系的主要法律手段,在世界各国的民事立法中都可以找到关于亲权制度的规定。随着社会的转型和变迁,家庭教育的性质和功能也开始发生变化,主要表现在:一方面,随着青少年社会问题的日益严重和突出,家庭教育的外溢性愈发明显;另一方面,家庭结构的变化导致家庭的教育功能逐渐弱化。在这种情况下,家庭教育的公共性特征日益明显,即家庭教育的过程与结果涉及社会共同利益,并对社会整体产生影响。这种转向导致家庭教育问题开始具有了公共问题的性质和特征,导致家庭教育领域的社会关系不仅限于家庭教育的内部关系,同时也包括家庭教育的外部关系。因此,原有的以个人利益为本位、以家庭自治为原则、主要调节家庭教育内部关系的私法机制难以对家庭教育进行全面的调节,不再能满足家庭教育发展的需要,这就要求一种新的家庭教育法律调节手段的产生,它是以社会利益为本位、以适度干预为原则、主要调节家庭教育外部关系的法律机制。鉴于家庭教育的重要性、复杂性和专业性,这种新的法律机制必须通过专门立法的方式来予以体现。 家庭教育专门立法的实质是家庭教育公共性的法律保障机制,属于社会法的范畴,具有如下特点:其一,主要调整家庭教育的外部关系,即家庭教育指导管理关系和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关系,前者是家庭教育主管部门在组织管理家庭教育指导工作中涉及的关系,后者是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机构为培养、提高家长及有关成员家庭教育素质、能力与水平开展的各种指导服务活动中涉及的关系。其二,主要功能是支持,即通过建立制度来配置资源,从而为家庭教育提供支持。这种支持具有普惠性、基本公共服务性和公平性的特征。其三,主要调整机制是政府机制,主要体现政府是家庭教育指导管理和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的主要责任承担者。其四,主要包括强制性规范和指导性规范两种规范形式。前者主要体现为对政府责任的规定,后者主要体现在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的相关规定。 家庭教育立法应围绕家庭教育的公共性这一目标的实现来进行构建,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其一,总则:包括立法的目的、家庭教育及家庭教育指导的定义与地位、家庭教育的基本原则、家庭教育指导的政府责任;其二,家庭教育指导管理:包括管理的主体、具体的管理职责;其三,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包括指导服务的主体及其权利义务,指导服务者的资格认证、聘用及培训,指导服务的内容和方式,对特殊类型家庭的特别支持措施;其四,保障与促进:包括经费编列、对省、市、区(县)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的督导与评估、加强家庭教育科学研究、对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活动的补助与奖励;其五,法律责任:包括管理主体及指导服务主体不履行相关职责和义务的法律责任。 第二,加强家庭教育工作规划的制定实施,提供宏观政策指导 家庭教育工作规划是为推进家庭教育事业的有序进行,妇联联合教育、民政、卫生等行政部门共同制定实施的关于家庭教育工作的规划蓝图,一般包括总体的目标原则、具体的目标任务和保障措施等内容。规划是专门规范家庭教育工作的方针类政策和纲领性文件,对家庭教育政策体系的形成具有战略指导价值;同时也是对家庭教育事业进行宏观调控和战略管理的主要工具和手段,需要各部门各地区结合自身实际设计更加具体的政策和制度予以落实。 应增强规划的合理性和科学性。综合运用国际比较法、社会需求法、成本收益分析法等方法,通过国际经验的借鉴、广大人民群众教育需求的调查和教育资源投入产出比的分析,来形成合理的教育预期、提出有效的规划目标和措施。在规划的制定过程中充分运用大数据等先进技术和思维模式,重视建设和运用各种家庭教育的基本数据库,掌握大量的历史数据、即时数据和关联数据,通过分析建模的方式,判断数据中相互之间的关系影响,以作出科学的规划。 应提高规划编制的民主化水平。建立健全规划制订的公众利益表达机制、协商沟通机制,通过集中公众意愿的正式环节设计,识别公众的需求和偏好,使得规划更大程度的反映公众需求。建立健全规划专家咨询论证制度,遴选真正内行的专家参与讨论,充分尊重和听取专家的专业意见,加强对规划中重点难点问题的专题研究。创新公众协商与讨论的机制,公开规划阶段性编制面临的问题和难点以及不同的政策方案之间的分歧,公开规划不同阶段的文本和重要的决策过程,通过网络、媒体等渠道来广泛征求不同意见,展开广泛的讨论,使规划编制过程成为最大程度凝聚社会共识的过程。 应加强规划执行的评估问责。建立科学明晰的评估指标体系,指标的设定应能够全面准确地反映规划的要求,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和易理解性。加强规划的外部评估,委托专业的评估组织或研究机构参与评估。健全评估结果的问责制度,尝试在制定规划时明确各部门的具体职责,形成责任清单,通过中期评估和终期评估结果的分析,对拒绝、放弃、推诿、不完全履职等不履行职责的部门予以追责。 第三,健全家庭教育政策法律制度,配套具体措施。 家庭教育立法和规划是对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基本框架的宏观设计和确认,其规定一般是较为抽象和笼统的,因此需要配套的政策法律制度予以细化和落实。结合我国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建设的实际情况,应着力健全家庭教育专业人员资格认证和培训制度、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活动补助制度、犯罪或严重不良行为未成年人的家长强制性家庭教育指导制度、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等家庭教育政策法律制度。 以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活动补助制度为例。应由全国性家庭教育主管部门设立该项制度并提供经费,由地方各级家庭教育主管部门具体实施。补助的对象是三类不同性质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机构,包括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和非营利性组织,以及开展家庭教育相关科研活动的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补助以部分补助为原则,对不同类别的机构规定不同的补助比例,并且限制每年申请该项补助的活动数量。补助的活动项目应根据各类机构的特点及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活动的重点进行分别设定,如政府部门性质的指导服务机构开展家庭教育工作规划中规定的指导服务活动可申请补助,非营利性组织性质的指导服务机构为留守儿童、流动儿童等特殊家庭提供指导服务可申请补助,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开发家庭教育教材和开展重点领域的家庭教育研究课申请补助。在实施程序方面,由各类机构按照要求提供书面申请材料,由家庭教育主管部门组织专家通过会议或通讯形式进行审查,审查的重点是活动目的及必要性、成果效益与经费编列之合理性、活动企划之目标、方法、经费、价值、优缺点,对已获其他补助、申请计划不符合规定以及前次补助项目未按计划执行或执行不力者,不予补助。同时还要对补助项目进行严格的评估考核,受补助的机构应按要求提交活动成果书面材料,由家庭教育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和会计机构通过书面审查或实地调研的形式审查评估执行情况,对未按计划内容和经费项目执行或执行不力者,除函请受补助机构加强改进外,还要视情节轻重酌减其补助款或不予补助,对优秀的受补助机构则予以荣誉性奖励。 2.强化政府主导作用,构建家庭教育事业治理体系 第一,理顺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的管理体制。 在我国家庭教育工作的管理和实施中,政府一直发挥着主导作用,但并没有独立明确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的管理机构,相关工作主要由妇联、教育部门、卫生与人口计生部门、民政部门、文明办、关工委等部门分工合作、共同推进。这种多部门齐抓共管的管理模式较好地适应了家庭教育工作涉及面广、内容复杂的特点,有利于各部门独特优势的发挥和资源的集聚丰富;但是由于部门职责的划分并不清晰,又缺乏强有力的统筹联动机制,导致各部门参与家庭教育事业的热情参差不齐,执行不力、敷衍塞责、各自为政的问题较为突出,严重阻碍了家庭教育事业的整体有序推进。据此现状,可以有两种选择:一是采取单独管理模式,或借鉴日本和台湾地区的经验,由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家庭教育工作,或沿袭我国的传统沿革,由目前负责牵头家庭教育工作的妇联组织来主管;二是沿用共同管理模式,但要明确一个地位高于各部门的领导协调机构,并明确主管部门和支持部门的具体职责,如由妇儿工委领导协调,妇联和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民政部门、卫计部门、文明办、关工委等部门共同支持。 第一种模式中,教育行政部门具有推进家庭教育工作的天然资源和能力优势,能够通过课程建设、家长学校建设等途径来保障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得到最大程度的覆盖,但是我国教育行政部门一直秉持“教育即学校教育”的狭隘教育观,对家庭教育工作缺乏重视,更缺乏工作动力和热情。妇联虽然一直是家庭教育工作的主导者和积极推动者,但群团组织的法律地位决定其缺乏保障政策执行的约束性权力,在资源调动方面能力不足,同时其主要工作阵地在社区,在调动家长参与积极性、提高指导服务覆盖率方面存在较大的困难。可见,在我国施行单独管理模式不具有现实可行性。第二种模式是在充分考虑现状的基础上,对原有管理模式的改进和完善,在推行过程中能够减少改革的阻力和成本。这种模式明确作为政府代表的妇儿工委的领导协调地位,并赋予其实质性的权力,一方面具备现实的制度基础,另一方面又可解决妇联作为牵头单位难以调动和约束其他部门的问题,家庭教育工作管理层级的提高也更为彰显家庭教育的重要地位。主管部门和支持部门的划分可以解决原来主管部门过多难以形成合力的问题,同时综合考虑与家庭教育工作的关系程度、能力职责、工作热情等因素,将妇联和教育行政部门明确为主管部门,可充分利用它们各自在学校和社区的工作基础,实现优势互补。 第二,明确政府在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中的具体职责。 政府应在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中的职责涵盖管理和供给两大方面,具体包括: 其一,完善相关政策法律,为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开展做好顶层设计。应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多方调研,以我国国情为基础,促进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相关政策法律的逐步完善,使各个环节的职责划分、工作开展都有法可依。要积极推进家庭教育立法,制定发展规划,使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向着科学化、法制化方向发展。 其二,推进阵地建设,提供普惠性、公益性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阵地建设是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工作的基础,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机构是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的基础。应建立从上至下的省、市、县、乡层级化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机构体系,覆盖最广大的城乡家长和儿童,并且把握这些机构的公益发展方向,提供基础性、普及性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 其三,抓好队伍建设,推进从业人员专业化发展。要依托高校或科研机构,培养专业知识强、综合素质高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人才。要牵头搭建正规的专业人才培训平台。要依托社工,志愿者,扩大指导者队伍,吸收各种人才,建设高素质、专业化的指导服务队伍。要积极探索建立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人员资格认定制度,对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人员资格的认定机构、认定条件、认定程序等作出规定。 其四,加强经费保障,多渠道筹措经费。应把家庭教育工作经费和事业发展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同时,鼓励和引导企业、社会力量出资于家庭教育事业,多渠道筹措经费,缓解公共教育投入不足。 其五,评估和监督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可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政府机构和社会组织提供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开展绩效评价,重点对家庭教育指导服务项目的质量和资金使用绩效进行考核评价。同时,建立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绩效评价结果的使用机制,根据评估结果进行分级管理和政策倾斜。 第三,大力扶持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的社会组织。 一方面,应通过财政拨款、争取社会资助等多种方式为相关社会组织拓宽资源渠道、提供资金支持。可以尝试发挥社会组织在承接和购买政府服务项目的作用,积极探索政府、社会组织、社工机构和个人多元化的投入机制,建立可靠的经费保障机制。为提供切实的资金支持,必须将社会组织的长远发展之计纳入到政府的财政预算当中去,从而能确保每次开展服务或活动时资金的投入和稳定;同时可以尝试利用预算外的资金开设社会组织发展基金,积极争取专项资金用于社会组织的日常管理服务及内部人员的能力提升培训。此外,还可通过舆论引导、媒体宣传、政策扶持等多种方式,吸纳社会各界对社会组织的资助和投入;对于互动过程中积极支持和参与社会组织发展的企业和商家,可以结合按政策给予税收优惠,充分调动广大企业和商家的参与性、积极性。 另一方面,应加强对相关社会组织的孵化与管理。社会组织是一个服务载体,以社区党群服务中心为服务点。可以尝试设置社区社会组织孵化基地,供给社区社组织孵化场所(即办公环境和活动场地)和所需硬件设备,并设定服务条件、标准及所具备的要求,推动社会组织在服务中的良性发展,为社会组织创新、提炼服务模式提供强有力的保障。同时,在开展服务过程中,应落实好各级政府主管部门的职责和工作,对社会组织的相关活动予以必要的规范、评估和监督,以保障社会供给模式的有序推进。 3.重视发挥学校功能,推动形成家校社三位一体育人体系 第一,发挥学校的教育专业人力资源优势,提升家校社合作育人的专业水平。 学校第一宝贵的资源是懂儿童发展、懂教育规律的教师。在家校社三位一体育人体系中,他们应该是最具活力,居于育人软实力的核心地位。 首先,教师是家校社三位一体合作育人观念的传播者。因为他们是专业的教育工作者,所以教师对儿童发展的规律有着专业而深刻的认识,他们工作中最常苦恼的是如何让学校的教育效果在非学校领域得到延续,德育领域所谓的5+2等于0就是这一困惑的生动体现。因此,学校中的专业教师需要主动向家长和社会公众传播儿童发展的正确理念,唤醒他们的教育意识,提升他们的教育责任。目前,学校和专业的教师在家庭与社会危害儿童青少年身心健康的现象面前呈现的是集体"失声"的状态。这一方面说明教师的专业水平需要提升,另一方面主要还是教师的教育传播意识与合作意识的不足。因此,专业的教师要从专业的角度主动传播家校社合作育人的理念,同时在传播理念与具体合作中进一步提升自己的专业水准。 其次,教师是家校社三位一体合作育人活动的主要发起者。学校教育由于惯性的封闭,很容易拒人于千里之外,或者错误地认为家庭与社会教育不够专业,而放弃和他们的合作。教师应该从学校全面育人的角度主动发起合作育人的教育行动,在三育合作育人中,要做主动的教育责任担当者,做正确教育工作的努力践行者。 最后,教师是家校社三位一体合作育人活动质量的把关者。家庭教育具有一定的个体性,如果发生偏差就很容易出现忽视集体价值的自私性倾向。社会教育因为主体的复杂,主体诉求的差异性大,很容易出现商业化倾向而忽视教育的不良倾向。 因此,作为专业的教育工作者,学校教师不仅应该主动发起教育合作,还应该在合作过程中敏感地及时发现家庭教育与社区教育中可能存在的违背儿童身心发展规律的观念与活动,并采取告知、讨论、辩论等方式予以提醒、辨析甚至上报主管部门。所有的努力唯有一个目标,那就是为了儿童的健康成长。 第二,发挥学校的课程资源优势,深化家校社合作育人的深度。 学校第二个重要的优势就是有着专业的全面的且不断发展着的课程,这是家庭教育和社会教育所无法企及的。可以说,学校的课程是国家意志与国家综合实力的体现,通过规范系统的课程,国家全面地培养着一个特定社会的建设者,同时也在开发每个未来公民潜能的过程中塑造着一个国家未来的软实力。 目前,家校社三位一体的育人体系主要就是依据各学段的规范化课程展开的,这既有其必然性又有其可行性。学习的各学科课程的体系展开仅靠学校的时间和空间是远远不够的,学校课程的高质量落实必然需要教师整合家庭与社会资源,在经验的丰富、习惯的养成、知识的运用等方面进行合作。同时,家庭与社会教育也必然需要通过与学校的合作得以高质量的落实,学校是制度化教育的主场,没有学校的支持与协助,家庭与社会教育的方向与效益也很难得到落实。当然,家庭用社会教育的诉求如果不和学校的教育相匹配,那么即使再好的教育理念也必然会影响学校教育的正常开展而不可能有效落实,更不可能长期坚持。 基于学校课程的家校社三位一体的育人体系建构会有学校本位可能倾向,但是未必是知识本本位的,只要严格按照学校系统全面的课程体系开展教育与合作,那么知识本位与应试教育的倾向就会得以纠正。换句话说,只要学校课程的落实不是偏失的,那么家校社合作的方向就不会是偏误的。只要能够不折不扣地落实学校课程,通过与家庭和社会的合作,将会推动课程的有效落实,也会推动家校社三位一体育人体系的深入发展。 第三,发挥学校的组织化优势,形成家校社合作育人形成长效机制。 首先是学校课程的组织化优势。学校课程是法定的,具有高度的稳定性和强制性,基于学校课程的家校社合作是组织化的最可靠保障。课程的推进是有计划的,避免了合作的随意性,且基于课程的合作也是课程实施有效性的内在要求,是课程质量提升的改革方向。同时,课程实施具有的规律性,这也为合作方的准备与配合带来有序性,便于家庭和社区将基于学校课程的合作列入家庭计划与社区工作计划,有利于育人体系的形成与工作的开展。 其次是学校组织化的保障体系。这是家校社三位一体合作育人的保障。家庭、学校和社会,从功能分析,只有学校的功能更多侧重于教育,而家庭和社区除了教育的功能外还有更为丰富的功能,如经济功能、生产功能、社会管理等。学校在实现育人的功能上有着组织化的保障优势,如课程设计的专业保障、后期服务的保障、活动组织的专业保障等,这些保障都确保了三位一体育人体系的正常运转。 实践中,家校社三育哪一方做一次合作育人的活动不难,但是如果要想长期开展并想获得教育效益的长效性,就需要有系统的设计与制度保障和组织保障。当然,这样的活动它既可以是家庭发起的,也可以是社区发起的,学校可以配合,但是学校的课程实施具有时间的局限性,正常的学习教学秩序不能被频繁打破,因此,只能在有限的时间内进行有限频次的合作,否则,什么都进校园恰恰是对儿童发展最显而易见的破坏。 具有组织保障、课程保障与专业教师保障的学校,需要政府给予更多的支持与保障,才能鼓励更多的学校为了学生的根本发展而主动联合家庭与社区建设切实可行的三位一体的合作育人体系,也才能在这个过程中促进学校课程改革与教育教学改革的深化,优化学校的教育。 4.将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进家庭充分融入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建设 第一,明确家庭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教育的核心内容。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家庭,要紧紧围绕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三个主要方面,即国家观、社会观和公民观为基本框架,紧密结合社会和时代的背景,紧密联系孩子们的生活状态,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要求,通过孩子们能够理解的内容,传递到孩子们中间,让孩子们能够记住要求,并实现落实。例如对孩子进行爱国主义教育,应该包括很具体的内容,国情教育,用中国的历史和我们的优良传统教育孩子,帮助孩子树立民族自信心和自尊心;主人翁教育,用改革开放的成效和社会现实教育孩子,帮助他们树立国家主人翁的态度;责任感教育,激发孩子的爱国主义热情,帮助他们认识自己肩负的历史使命,立志报效祖国。这种教育应该是很具体的,例如要通过了解民族的语言服饰,风俗习惯等等,认同民族的传统价值,思维方式和行为准则。 在传统文化的传承过程中,家庭教育侧重的是文化中的行为系统。因此,在家庭中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应主要围绕两个核心内容展开:首先,传统礼仪礼节。一是基本礼仪礼节教育。要对子女的个人、家庭、学校、社会、国家生活礼节五方面提出具体要求。二是孝道教育。家长应重视对孩子进行“孝道”的熏陶,使其从小就认为孝敬老人、赡养父母是一种神圣的义务,而对那些不孝之举及不孝者,应在全社会形成一种被痛斥和唾弃的“重孝”舆论氛围。其次,传统自立精神及行为。一是生活自理意识与能力。要教育子女自己完成力所能及的事情。二是自食其力的意识与能力。不管为学还是习艺,都要使子女形成不恃门第、自食其力的思想,培养其独立生活、学习、交往的能力。三是坚韧品质和受挫能力。要使子女明白“人生自古多磨难”这一人生常态和基本道理,鼓励子女博学广识,增强其自信心,教会其以正确的归因方式,使其理智、从容地对待挫折,放手让子女们在社会生活实践中去感受挫折,通过真实的挫折及其感受来提高其耐挫、抗挫能力。 第二,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构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华传统优秀文化进家庭的保障机制。 要发挥各级党组织的领导作用。党的中央领导部门要加大对核心价值观和传统文化进家庭的宣传和引领,各级党委宣传部门、文明办要把其纳入本部门的重要工作范畴,从政策规范的制定到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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